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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包邮服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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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2 16:0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订单包邮服务条款
(v1.1版本 发布日期:2024年4月12日)
【提示条款】
《订单包邮服务条款》(以下简称“本服务条款”)由商家(以下称“您”)与Temu的运营方(以下简称“我们”)共同签署并构成《Temu商家协议》(以下简称“商家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请您仔细阅读、充分理解本服务条款的全部内容,并审慎决定是否向买家提供订单包邮服务。如您在线签署本服务条款,或者实际使用运费模板管理功能的,则均视为您已阅读、理解并同意本服务条款的全部内容,并自愿受其约束。

1.  服务内容
1.1.    商家同意向买家提供订单包邮服务(或称“本服务”),即买家在商家店铺下单且订单金额满特定金额(具体以系统页面展示为准)的,如买家的收货地址(以下简称“收货地址”)位于包邮区域内,则商家应自付费用送货至收货地址,且不再向买家另行收取费用。
1.2.    订单金额,本服务项下是指买家在商家店铺下单时的实付金额和抵扣金额(包括credit、优惠券等形式,如有)的总和,具体以Temu系统记录为准。
2.  功能配置
2.1.    本服务中包邮区域范围以系统页面展示为准。
2.2.    为提升消费者体验,商家理解并同意,我们有权调整包邮区域范围、运费模板及相关功能模块。如有调整,届时以系统页面展示为准。
2.3.    商家理解并同意,包邮区域发生调整的,对于调整前已满足包邮条件的订单,商家仍应提供本服务。
3.  违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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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4-12 16:07:07 | 显示全部楼层
3.1.    商家未依约提供本服务,或者商家向买家额外加收服务费用及/或通过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让买家承担运费成本的,我们有权要求商家做出合理解释及/或提供相应凭证,也有权直接对商家的违约情况独立做出判断。如商家存在前述违约行为的,或者商家违反本服务条款项下任一规定的,我们有权自行及/或通知我们的关联公司、相关合作方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
(1)   部分或全部商品下架、禁售、删除、屏蔽、降权、移除资源位、禁止上资源位、移除广告;
(2)   店铺禁止上新、禁止上架;
(3)   关闭或限制部分或全部商家账户功能、权限(含提现功能);
(4)   限制商家账户部分或全部资金提现;
(5)   就单次违约行为按照(a)人民币1000元/单×所涉订单数量,或者(b)人民币1000元/包裹×所涉包裹数量,两者中较高一项金额自商家账户扣除赔付金;
(6)   按买家承担的运费成本的10倍自商家账户扣除赔付金;
(7)   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账户预留金额;
(8)   要求商家赔偿我们、买家或其他第三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9)   解除协议、终止合作,清退商家;
(10) 商家协议及/或Temu商家规则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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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4-12 16: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3.2.    特别地,如商家账户货款按美元结算的,则在计算上述单次违约行为的赔付金时,人民币1000元/单和人民币1000元/包裹相应地调整为150美元/单和150美元/包裹。
4.  其他事项
4.1.    除非本服务条款另有特别规定,本服务条款中用语应与其在商家协议中具有相同含义。
4.2.    商家理解并同意,本规则项下所涉的订单金额、计算方式、是否包邮、汇率换算等信息、数据等均以Temu系统记录及/或我们判定为准。
4.3.    当商家同时违反本服务条款及商家协议、其他Temu商家规则时,我们依据本服务条款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不影响我们有权继续依据商家协议、其他Temu商家规则采取对应的处理措施。
4.4.    我们有权根据业务需要不时修订、增加、废止、重述本服务条款(“修订条款”),并以公示形式在规则中心进行发布或更新,不再单独通知商家。修订条款一经发布,即自动产生效力。商家如不同意修订条款,请立即停止使用商家协议项下服务。商家如在修订条款发布后继续使用商家协议项下服务的,则视为商家已接受修订条款并同意受其约束。
4.5.    商家知悉并同意,商家是否违反本服务条款以我们的判定为准。商家认可我们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生成的和另行收集的所有数据、资料、信息、文件(展示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视频、音频、图表、EXCEL表格)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我们在纠纷解决中将该等数据、资料、信息、文件直接提交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合法有效且充分的证据,无需另行公证。
4.6.    本服务条款为商家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服务条款适用香港法律管辖且仅按照香港法律解释,任何香港的法律冲突原则不适用于本服务条款。凡因本服务条款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均应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根据仲裁通知时有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在香港仲裁解决。仲裁员人数为一(1)名,仲裁语言为英文。
4.7.    本服务条款于2024年2月8日首次发布生效,于2024年4月12日最新修订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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